2017年10月7日 星期六

獨立公投 國內法與國際法

獨立公投 國內法與國際法
2017-10-08 06:00  吳景欽  自由時報

庫德族自治區、加泰隆尼亞州,相繼舉行獨立公投,雖皆未獲國際承認,卻讓人聯想,台灣有否舉辦獨立公投之可能性?又若真由官方舉辦,是否具有法律正當性?

首先,舉辦獨立公投,是否會面臨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的內亂罪之處罰呢?原本此條文的構成要件,只要意圖破壞國體或分裂國土而著手實行,就可成立本罪。但於一九九一年,因有研究生組讀書會,來研讀史明所著的台灣四百年史,遭調查局以主張台獨致觸犯內亂罪逮捕,引發學界抗議且要求廢除刑法第一百條。立法院於一九九二年修法,仍保留內亂罪,但刪除陰謀內亂罪,即將行為手段限定於強暴脅迫,所謂言論、思想內亂之罪名,從此在台灣消失。也因此,目前舉辦獨立公投也好、統一公投也罷,因非屬強暴脅迫,致不可能成立內亂罪。

只是獨立公投是否符合公民投票法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,卻是更值得關注之議題。目前公投法,雖無明文禁止獨立公投,但因此法乃是立基於所謂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之下,獨立公投的合法性,自不可能依循此而來。即便撇開此不談,也不論公投門檻是否過高,若真有依公投法之繁瑣程序,完成獨立公投之提案,但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三十四條,還須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,就有很大的機率會被駁回。凡此規定,正凸顯鳥籠公投之稱謂,實非浪得虛名。

故任一地區獨立公投的正當性,都不可能來自於國內法,而是得訴諸於國際法。最明顯者,即是第一次大戰後,由美國總統威爾遜所提出的民族自決論,並落實於一九四五年所制訂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款。又我國立法院於二○○九年所通過的兩人權公約施行法裡,其中的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第一款,亦明文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,且據此可自由決定其政治、經濟、社會與文化之發展,亦屬獨立公投的重要基石。

只是獨立公投的合法性基礎,雖直接訴求於國際人權規章,但因這些主張自主權的民族或地區,往往於國際社會上處於弱勢,就必然會遭受強大的阻力,甚至是血腥鎮壓。故獨立公投能否成事,恐非決定於法理,而是取諸於更多國際政治之現實。

(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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